在配合实际操作过程中,配合程度就取决于转让方,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大股东,创始人,为了促成交易的目的,肯定是100%的配合,假如你是一个机构投资人的话,公司的想法是我可以配合,但是尽量越简单越好。在口碑与效果上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,并创造了新的品效合一的商业模式。
这种矛盾,就会导致众筹股东之间产生沟通分歧和内耗。 但泡沫破碎后总要归于现实,双脚踩在坚实的土地上,才能在这个世界得以生存。
曾经有这么一句名言:互联网让聪明人更聪明,让傻瓜更傻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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